各会员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建立和健全广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广州市政府采购协会编制《广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经2025年12月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现予公布。请会员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行业的规范发展。
广州市政府采购协会
2025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旨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诚信履约,共同营造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提升政府采购质效与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州市政府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非会员单位自愿遵守的,协会予以鼓励。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具备满足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第五条 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不得违反法规和规章禁止性规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章,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行业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履行行业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的声誉。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操作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持续学习提升,提高执业能力,竭诚为采购人提供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采购结果物有所值的专业化服务。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组织项目评审、做好询问质疑答复、拟定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做到自觉遏止和抵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不得馈赠或收受采购人、供应商的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宴请、旅游或娱乐等活动;构筑“廉洁自律”防线,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控制,并敢于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条 以质量、服务、信誉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无序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恶意低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拉揽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或约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政府采购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良好从业环境。
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采购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公约,并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宣讲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业内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诚信自律约定,主动参与行业组织的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教育及活动,认真配合公约监督机构的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向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平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公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采购人和社会监督。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如实提供所需材料。采购代理机构会员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党员在行业发展中当先锋、做表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主动参加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如违反公约诚信自律条款,经监督机构核实,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一)警示性提醒谈话、警告;
(二)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三)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协会会员资格,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并在协会刊物、网站上公告;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刊物、网站等公开通报;
(五)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撤销其资质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对协会理事会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复议。非公约成员单位不愿接受监督处理的,视为其自动放弃签署本公约,并在协会媒体公告。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2025年12月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协会会员大会通过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裁决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修订程序参照生效程序执行。